孕期员工学历造假,被解雇算不算违法?。

职场,繁重的工作可能让你剪不断理还乱,效率也久久不见提高。其实,这都是因为你没有用对方法!小编来告诉你。感谢阅读《孕期员工学历造假,被解雇算不算违法?》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职场百态知识,要注意的问题。欢迎您的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劳动者入职资料造假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认定,该案中的劳动者虽处孕期,但其存在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孙某于2017年12月入职某鼎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孙某、某鼎公司、某诚公司三方订立《调整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孙某与某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次日孙某与某诚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其后,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某诚公司以孙某入职资料造假为由,与正处于孕期的孙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孙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驳回了孙某的主张,孙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而劳动者的学历情况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确定工作岗位、报酬标准、合同期限等的考量因素,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作出说明。

法院认为,本案中孙某在入职某鼎公司时隐瞒自身真实学历水平,提交虚假学历证书。其后孙某与某诚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某诚公司判断是否与孙某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不仅包含孙某的个人工作表现情况,更是基于孙某在入职时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虽孙某主张其任职岗位并未有明确学历要求,但学历水平确系用人单位判断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劳动者职位及工资水平等多个方面的重要依据,且劳动者提交虚假学历证书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确属欺诈,故孙某与某诚公司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因劳动者存在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孙某虽时处孕期,但某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孙某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由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孕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得与处于孕期的女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本案中因合同无效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在特殊保护之列,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因此法院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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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中,老板算不算是我们的“同事”?


绝大部分的人一生中可能会有几十年的时间是在职场奋斗,但大家都很清楚,在职场生涯中,能对你的前程起着最大作用的可能就是你的老板了。职场中与老板相处,一定要懂的相处之道才能创造机会赢得老板的赏识,从而刷新自己的职场进程。

说实话,每次看到有关于“和老板相处之道”这种话题,都会让小编很为难。作为公司的一个“小八腊子”,我和同事们经常混在一起,但和老板见面的机会却寥寥无几,所以,连“相处”的机会都没有,还谈什么“悟道”?然而,“我”和“老板”,却是个不可避免的命题,于是小编就翻阅了相关的职场秘笈,最后总结出如下几点,欢迎阅读,小编与大家共勉:

规则1:老板是我们的同事,但是很特别的同事。

老板的确是我们的同事,我们同在一条船上,要显示出军民一家亲的感觉;但老板又高于同事,某些场合要把老板当作神一般的存在,适当表现出敬畏感。

规则2:老板是我们的同事,但是个神秘的同事。

如今是个资讯时代,要想在公司站稳脚跟,必须做好功课。你可以上天入地,结合狗仔队的精神、新闻记者的严谨和战地记者的大胆了解老板的发家史、作风行为、兴趣爱好,从而重新定位自己的公司形象。但谨记万一你探听到了不该知道的秘密,严守口风,千万不要籍此搞些匿名游戏,伤了围观群众和自己都不好。

规则3:老板是我们的同事,但要时刻记住他是最“大”的同事。

阿波罗神殿的门前刻着:“人啊,认识你自己吧!”这样的箴言,公司的门后也隐藏着“员工啊,认识你自己吧!”这样的警句。要知道,天大地大,在公司里老板最大。所以,一定要清楚地判断、认清自己的位置。

如果你是公司的“隐形职场黄牛”,那么你的研究主导方向是如何让老板意识到你的确存在于这个公司,并且在为公司做贡献;如果你是公司的“不稳定冲锋犀牛”,那么你的表演主导方向是在大台面上对老板做几个“老板真是英明神武”的星星眼,向老板表表“背黑锅我来,为公司两肋插刀”的决心。等到哪天你认为盖公司上下,莫非自己最大,那么,恭喜你,你可以走人了,争取自己做老大。

招聘夜间值班人员,只限男性,算不算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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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台收到用户留言,她很疑惑是不是受到了性别歧视:

我有家一直很想去的公司,结果发现该公司招聘夜间值班或工程类人员,竟然只限男性,我感到不太舒服。我能理解有些岗位工作环境艰苦,因此规定只允许男性报考。但是一刀切完全不给女性机会,不是性别歧视吗?

最近几年,关于性别平等的讨论越来越多。尤其是在职场,尽量减少歧视、努力追求职业平等已经成为了大的趋势。

我们相信越来越多的企业是尊重女性、认同男女平等的,但情况具体化了之后,要考虑的因素也更多了。

招聘启事里直接限制性别,不妥

不管是出于什么方面的考虑,如果把“只招男性”,“男性/女性优先”之类的表达写在招聘启事里,是不太妥当的,严重情况下,可能涉嫌违法。

深圳市妇联、市人社局2018年联合开展的一项报告显示:在女性求职者遭遇到的求职性别歧视中,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求职时婚恋、生育限制;二是“限招男性”的情况。甚至有通过限制身高来限制性别的。相对来说,男性在求职中遇到性别歧视的比率是远低于女性的。

我国也有相关法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家法律明确了不能有招工性别歧视,所以招聘时明确的性别要求是绝对不应该的。

特殊工种或环境,有特殊要求,正常

不应该有性别歧视的意识和行为,但是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男女天生有生理体力方面的差异,这也就决定了一些特殊性质的工作,对性别有所要求。也就是说,有些工作女性有优势,有些工作男性有优势。

根据不同性别的优势做岗位匹配,人力资源配置可能会更合理,工作也更有效率。

比如,矿山井下作业、或者重体力的工作,对女性就不太友好,也很少有女性选择这样的工作。对于男性来说,跟妇女儿童相关的工作、需要男性回避接触的一些工作,男同胞做起来也比较费力。

对个体来说,选择自己的主业工作,客观上适不适合也是要考虑的。

不是性别歧视,可能是性别照顾

对于文章开头提到的的工作——夜间值班人员,我想与其说是性别歧视,不如说是特殊情况下,对女性的照顾。上夜班有一定危险因素:熬夜伤身、值班人少可能遇到突发状况、夜里上下班总归不安全…这些客观情况,总是需要多考虑一点的。

就像有时候同事聚完餐,如果太晚了,男同事会主动先送女同事回家,也算是一种照顾;或者公司饮水机换水,有男同事在的情况下,一般男同事都会主动换。

不是非要这么做,不是对男同事有这样的要求,而是,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风度,是照顾和体谅。

当然不是所有女性都不能接受上夜班,不是所有女性都不敢晚上一个人回家,不是所有女性都不能独立换水,但自己能做并且愿意是一回事,别人的善意和照顾是另外一回事,并不对立和冲突。没必要因此就针锋相对,非此即彼,觉得受到了歧视。

当然,我们这个年代,每个人选择工作的自由度更高了。不管男性女性,都在试着打破性别偏见。

男性也可以做护士、做幼师、做照顾人的工作;女性也可以当特种兵、当宇航员、当冲锋陷阵的第一人。

希望大家都能不受刻板印象的制约,自由地选择,乐在其中地工作。

单位变相辞退孕期、哺乳期员工,怎么破?


网友“受害者20xx”的困惑:

我是名受害者。我在公司做了6年的财务工作,因为我现在还在哺乳期,原本在上海市区上班,老板在找不到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采用钻法律漏洞的方法,强行要求我换工作地点,现换我到郊区工厂上班。这样造成我上下班很不便,以此让我自动提出离职,这样就可以不需要赔偿我。老板在赶走我的当天就在网上开始招聘新人了。

对于这种情况,我不知道怎么为自己维权?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你的情况其实没有自己想象得那么糟糕。

所谓律师钻法律漏洞的方法,是要求你换工作地点,以此达到逼迫你自动离职的目的。但是,这根本不是个法律漏洞,而是你对法律的误解。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因此,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单位单方面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并非合法要求。你可以拒绝,并要求继续按原有地点履行劳动合同。

当然,阿克这样解释,不代表单位始终没有权利更换工作地点。如果原有工作地点搬迁,单位有权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会触发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阿克注)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995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解释过,“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所以,如果是企业搬迁,还是可以在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由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你们单位原工作地点正常营业,逼迫你去郊区工厂,绝对不属于法律所谓的“客观情况”。

退一步说,即使面对这种法律许可的解除,以你现在的情况,仍然可以拒绝单位的变更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从这一条看,其实你是握有尚方宝剑的。

掌握这样的主动,如果你选择自己提出辞职,那绝对是化主动为被动了。因为第四十二条只能保护你不受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侵害,而不适用于员工自己辞职的情形。因此,阿克现在只能祈祷你还没有递交辞职信了。(完)

非全日制学历没被录用,我被歧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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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一批统招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在就业过程中,因为“非全日制”的原因,不少同学遇到了一些就业问题,教育部也发声回应,要求一视同仁。

但争议仍然存在,很多人看到“非全日制”,依旧会觉得“含金量低”,非全日制学历求职,就会被歧视吗?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是目前学历教育的组成部分

全日制学历教育,一般都是通过高考、研究生招考等统招考试录取,竞争激烈,考取难度大,社会认可度高,招聘单位看中全日制教育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即使是近些年高校持续扩招,也不是所有人都有机会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因此,非全日学历教育是很多人渴望再学习的主要途径。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我们通常指成人、自考、电大、函授、夜大。在2017年,开始了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

但需要注意的是

非全日制研究生也需要通过参加研究生招考考试录取,因此其实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录取时的门槛与全日制研究生完全一致。我国《高等教育法》中,其实并没有严格界定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界限,只说明“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所以就目前情况来看,不论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规定,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是目前学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会有很多人通过非全日教育取得学历,在求职招聘市场,也能见到很多非全日制学历的求职者。

市场需求决定岗位对学历的要求

用人单位对是否全日制学历有要求,其实是考虑到岗位本身的要求,而岗位对学历的要求,更大程度上受招聘市场的影响。

一方面,随着高校扩招,求职者的学历普遍提高,用人单位对人才学历的要求也水涨船高;

另一方面,随着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各行各业对高级人才的需求量与日俱增,招聘时学历门槛也日渐提高。因此,招聘时对学历的要求是市场决定的。

社会认可度更高的全日制,在竞争时更有优势

在求职时,会有多个维度对求职者进行考核比较,学历是其中重要维度之一。同一个岗位在招聘时,会有多位获选人,学历作为重要考核维度,在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全日制学历的求职者更具备竞争力。

没被公司录用的原因有很多,我们不能把这些都归结为歧视。

如果真的歧视,用人单位就不会给你面试机会。

让自己和用人单位处在对立面是非常不正确的求职观。

我们常说,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是相互成就的关系,企业有了员工才能维持运营,产生收益;个人有了工作才能经济独立,享受生活。两者友好相处,才会达到双赢的局面。那些小部分的糟粕面也有,但是不代表全部。

除了同等条件下的竞争关系,企业利益为先的特质也不允许学历歧视的存在

企业的学历要求范围,并不是个死规定。

有些企业有时候会陷入高学历代表高产出的误区,时间久了才会发现,一味追求全日制学历不一定能提高生产效率。有些岗位在对求职者的学历要求不那么严格的情况下,不仅能达到相同的生产目的,还可以节约用人成本。利益为先的企业当然也知道变通,不再执着于学历。

所以,录不录用你,其实是用人单位从大局观出发做决定的,并不是大家心里想的所谓歧视。

如果我们把任何规定都往最坏的那个方面想,只看表面就急着喊冤,不去想原因的话,会觉得自己处处受歧视,那这日子没法儿过了。

一些人不加思考,魔化用人单位的做法,也会对所谓学历歧视推波助澜。

最后有些话想送给大家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历,要说没有差别是不可能的,但这并不是说非全日制的就比全日制的差。

非全日制学历的人也有很多优势,比如更早步入社会,有更丰富的工作经验;

在工作之余还能抽出时间提升学历,有积极的学习态度,良好的时间管理观念和平衡工作与生活的能力等。

这些我知道,我相信用人单位也会知道,很多岗位都需要这些优良的个人素质,特别是在运营协调等岗位竞争优势更大。

凡事不要只看到自己的劣势,更应该多挖掘自己的优势,才能在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学历再高能力再强,都别瞧不起老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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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锦囊君表示认同这句话。当你自恃高学历高能力瞧不起他人时,他人也许以另一些视角来俯视着你,老员工也是如此:

1. 老员工熟知老板的习性。多年的工作经历能让老员工熟知老板的种种,但身为新员工的你却并不知道,与老员工早日混熟,能助你避开许多雷区;

2. 老员工拥有不小的话语权。职场中不仅有职级的区分,也存在辈分的差异,老员工的职级也许不高,但一些重要的话语权却在他们身上;

3. 老员工拥有多年的实战经验。老员工有着自己的看家本领。有些老员工由于年龄的关系,当初没有资源获取较高的学历,但多年的工作经验却带给了他们熟练醇厚的实际操作能力;

4. 你永远不知道老员工有多少人脉与资源。锦囊君曾在一名HR口中听了这样一桩事:有一家大厂的运转机器出了问题,影响到了一个大单的进度,厂里的师傅们都尝试过了,但也没有修补好,最后是一名快退休的老员工请来了另一位大厂的技术大佬及时修补了纰漏,那位技术大佬在业界的名气还不小。

锦囊君结语:换位思考一下,揣测此情此景下双方的心境:当高学历的人嫌弃老员工学历低;而老员工呢?他也许压根没把你放在眼里,甚至还会笑:井底之蛙一个,一个还不会在职场中站立的“奶娃娃”罢了。当你听闻这样的评价,你会怎么想呢?无论是在职场还是生活中,自傲自满的心态带来优越感的同时,也会局限你的眼光。(完)

雇用和解雇的英语表达(中英对照)


英:

Hiring

Process by which a company assesses qualified individuals to fill openings in the company.

Medical test

Standard test to determine whether a potential employee is fit for duty.

Drug test

Standard test to ensure that a potential is not taking illegal drugs or abusing prescribed drugs.

Contract/forms

Papers that must be signed by a new employee before employment begins. Can include employee contracts, medical forms, insurance forms, tax deduction forms, etc.

Orientation

Process to walk-through and acquaint new employees with policies,procedures, peers, subordinates, and other office staff.

ER/HR meeting

Meeting with a representative of the Employee Relations/Human Relations department for contract/form signing, orientation,discussion of general issues regarding employment.

Lay-off

Process by which a company notifies an employee that their job has eliminated or combined with existing functions due to the company facing adverse financial circumstances. A lay-off can be temporary or permanent.

Downsizing

Process whereby a company reduces its'staff and/or operations through various actions such as early retirement, compensation packages, lay-offs, attrition, and firing. Can be short-term or long-term.

Firing

Process by which an employee is dismissed for various reasons, such as below-standard work quality, not following the company rules and regulations, theft, etc.

Quitting

Process by which an employee terminates employment voluntarily.

Putting in notice

Action by which an employee voluntarily notifies the appropriate company representative that he/she is leaving/quitting.

中:

雇用

公司评估并选出符合条件的应聘者来公司任职。

体检

确定一名未来雇员的健康状况是否足以胜任其工作的例行检查。

药检

确认一名未来雇员未服用毒品或滥用限制药物的例行检查。

合同表格

雇佣关系开始前新雇员必须签署的文件。包括雇用合同、医疗表格、保险表格、扣税表格等。

熟悉环境

使新雇员熟悉公司规章、办事程序、公司同僚、下属以及其他办公室人员的过程。

与雇员关系部或人事部会面

与一名雇员关系部门或人事部门的代表会面以签署合同/填写表格,熟悉公司环境,以及商谈有关雇用的大致事宜。

裁员或下岗

雇员被公司告知由于公司的金融状况不好,他们的职位已被裁撤或被现有的其他功能单位合并。裁员有可能是暂时的,也有可能是永久性的。

缩减规模

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缩减员工和/或公司业务的行为。比如说,让员工提早退休,给予补偿金,下岗分流,自动离职或是解雇。此行为可能是短期的,也有可能是长期的。

解雇

雇员因为各式各样的原因被开除。如工作质量不达标,违反公司规章,有偷窃行为等。

辞职

雇员主动终止雇佣关系。

请辞

雇员主动告知相关的公司代表他(她)将离开或辞职。

这3种扣工资行为,是违法的


当今社会,很多公司都会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利来制定一系列的违规扣工资的制度,但你知道吗?大多数公司规定的扣工资、罚款等制度都是违法的,这次,就来和大家介绍3钟扣工资的违法行为,快来看看自己的权益是否有受到侵害!

请假扣3倍工资违法

一般来说,劳动者如果请事假,则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21.75天-请假天数)×日工资

例如:假设甲每月的工资为2175元,则日工资为2175÷21.75=100元,假若10月份甲请事假4天,则10月份甲实际工作了17.75天。因此10月份的工资是17.75×100=1775元。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请假为理由,扣劳动者3倍工资的话,是违法的。

员工辞职,单位扣工资违法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通知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保障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因此,如果劳动者因为不满单位要求而主动请辞,只要试用期提前三日,或者按合同上的日期进行提前告知,就可以离职,且不用被扣工资。

上班迟到扣工资违法

上班迟到是很多人都会经历过的事,劳动者肆意迟到等行为应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当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以实现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然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在2008年1月15日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但是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公司损失可扣除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可以见得,虽然是看上去非常合理的扣工资行为,但其实很多时候往往是违反劳动法的,因此,希望无论是劳动者还是公司,都要加强相关劳动法意识,积累经验,把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和公司用工风险降到最低。

揭秘高校就业率造假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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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招生季,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高就业率”成为各高校形形色色的招生简章上最吸引眼球的噱头。“看起来形势大好,可实际上几乎家家有水分!”尽管展示给家长和考生的就业数字“看上去很美”,北京某重点高校研究生部负责人赵岩却坦言“就业率注水早已成公开的秘密”:以他所在高校为例,今年对外公布的研究生就业率是95%,可实际情况却要“至少砍掉三分之一”。

“注水就业率”被曝光其实并非首次,教育部也三令五申“高校毕业生就业签约必须遵照"四不准"原则”,但一些学校或明或暗诱导毕业生“炮制”签约的做法还是禁而不止。而如何打破“虚假就业率”怪圈,准确评价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更成为“打假”背后最值得关注的问题。 “学生忽悠学校,学校以假乱真” 毕业一个多月,已经“就了业”的张丽,还在找工作。而就在前不久,这位湖北某医药学校大专毕业的女生,刚刚向学校递交了就业协议,上面赫然写着“已被武汉某标签公司接收”。张丽说:“那啥都代表不了,只代表一个章。学校有规定,不交就业证明就不发毕业证,我们班大部分学生都是托关系找单位盖章。” 和张丽一样,陈燕所在的湖北某职业学校也有这样的荒唐规定。更严苛的是,为了给学校装点“专业对口且就业率高”的门面,她“被就业”的工作还必须得和“专业相关”。万般无奈下,学护理专业的她求爷爷告奶奶,才在一家私人美容院盖上了章,而她同班的20多个同学里,有四五个都在这“就了业”,“没办法,找医院医生盖章太麻烦。一般给私人老板多说些好话,他们都肯帮忙”。 “反正只要一个章,大不了花点钱。”因为认识一家超市的老板,大连某高校毕业生李磊不仅早早“就了业”,还因帮着班里十几位同学“敲上了大红章”而小赚了一笔,“学校只认章,就了业就能成为一个有效分子,才没人看什么质量。” 这个就业季,和他们一样辗转求职后“被就业”的毕业生绝非少数,还有不少人在网上晒出了五花八门的“注水”就业方式:刻 假公章“假装”就业、一个小卖部签下30名本科毕业生、百元网购就业协议……而被逼造假的原因也大致相同:对没能签约就业的学生,轻则派辅导员软磨硬泡、重点监控;重则扣留毕业证书,不予发放。  “被就业”坑害学生,更坑害教育 被人为“注水”的就业数字年年有、年年新,有网友感叹毕业生“神通广大”的同时,更调侃“大学教给学生的最后一课竟然是"造假"。”可面对指责,杭州某高校的赵老师却显得满腹委屈:“老师压力也很大,毕业生就业时,班主任之间竞争很激烈,如果排名很低,以后的工作、待遇都会受到影响。” 而对于学校而言,就业率这个重要数字更是牢牢掌握着其“生杀大权”。据了解,教育部曾在2005年发文规定,对“连续2年就业率不足50%的专业要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就业率连续3年不足30%的专业要减少招生甚至停止招生。”而招生数量与政府教育经费划拨、各种科研立项、教师福利待遇等方面密切相关。 “很多地方还把硕士点、博士点的设置和就业情况挂钩。"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点也不稀奇。”从事就业工作多年的刘林把这些规定称作牢牢捆绑高校的“紧箍”,让就业率造假成为不少高校的“无奈之举”。 “统计就业率的目的是为了掌握专业设置、学校综合实力、大学生就业整体趋势,为之后的专业设置、均衡高校资源配置起到指导作用。”对于这样的“集体造假”,不少教育专家倍感痛心,"被就业"绝不是简单的数字游戏,不管出于什么目的,这种吹出来的"就业率"不仅使参考效果大打折扣,也是对教育理念的莫大讽刺,既坑害学生,也坑害教育。” 就业率统计应采用第三方评价 “就业率"注水"现象,有违高校一直倡导的诚信建设,不仅对学校本身产生信誉危机,还会使社会产生人才信任危机,使学生个人产生新的学习无用论思想。”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副院长史秋衡如是认为。但不少专家指出,就业问题十分复杂,多年来不仅是国际社会上的一个难题,更是高校难以独自面对的棘手问题,“更何况,我国的实际情况还是让高校自身统计就业率,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数据的客观性自然值得推敲。” 有专家建议,在统计高校就业率时应引入第三方评价,由人社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进行统计评价,扼住造假的源头。 史秋衡则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就业率造假问题,还应积极转变“敲个公章就是就业”的粗糙认定方式,更关注学生就业质量。他建议,教育部门可在政策分类引导中发挥积极作用,并联合其他部委制定高校专业设置基准和产业行业标准,促使社会建立良好的就业结构与秩序,让高校从关注就业率这一外部因素,变为专注就业质量这一内涵要素,“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应该转变唯就业率论英雄的狭隘观念,允许一些高校转型期就业数据暂时很难看,同时督促一些乱作为高校要严格自律。”

职场上旷工几天,单位才能解雇?


职场百态频道整理了各种职场技巧,各种职场故事。感谢阅读《职场上旷工几天,单位才能解雇?》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职场百态知识,要注意的问题。欢迎您的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旷工的几种情形:

在工作中,旷工是除了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员工不能办理休假手续,员工不遵守休假程序的规定,也不按时参加。通常是指没有正当理由的旷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2、休假期满,休假未被延长或延长休假未得到批准,并不在时限内返回;

3、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时安排工作。

职场上旷工几天,单位才能解雇?

任何企业都不能容忍旷工,因为企业支付劳动报酬,购买职工的全职工作,无故旷工,违反企业劳动纪律,也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害。那么一个员工可以被解雇多少天?

我怎么能在几天内取消劳动合同呢?

如果严重违反雇主的规章制度,该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关于完成几天,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在实践中,通过的标准是使用3天完成作为解雇的规模。如果雇主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可以连续三天被解雇,并且规章制度已经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通知员工,法院将予以支持。

旷工工资怎么算?

法律明文规定了工资的计算方法。劳动者旷工不上班的,只能在旷工的当天扣减工资,不得扣减全部工资或者双倍工资。也就是说,当一个工人支付了他的劳动报酬时,他应该计算他工作时间的工资。此外,雇主在计算缺勤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分机:是否有可能从旷工中扣除为期1天的3天工资?

扣除一天三天的工资是违法的,这种观点应该是当前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应当指出的是,企业“一日旷工、三日减薪”的法律风险不限于两日超额减薪的返还。

如果员工擅长使用法律,也许员工会面临更大的风险,更多的钱可能会得到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发生的,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没有足额、及时的支付;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如果员工按照“三天工资完成一天”的规定实际扣除相应的工资,公司扣除的工资和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被“强制”给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面临向雇员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

劳动法对旷工的处罚:

劳动法对旷工的处罚没有具体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处罚措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有规定,因劳动者本人的因素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工人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简历造假:赢了现在工作,输了未来职场


职场,繁重的工作可能让你剪不断理还乱,效率也久久不见提高。其实,这都是因为你没有用对方法!小编来告诉你。感谢阅读《简历造假:赢了现在工作,输了未来职场》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职场百态知识,要注意的问题。欢迎您的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没有最难,只有更难”——用在一年一度大学员就业季再贴切不过了。去年690万毕业生,今年720万,怎么不让大学生压力。如果你问应届毕业生在这个时候的心态,“困惑”绝对是最多的选择。然而,作为一个过去的人,小编告诉你,每个大学生其实都要经历这种情感障碍。多年后,回想起那些寻找工作的岁月,这是值得体验和感觉,就像你突然长大了。而不是抱怨,享受打磨的过程..

简历造假:赢了现在工作,输了未来职场

“恢复骗人指数,你经历过吗?”调查数据的专题显示,超过的HR一半受访者说,“时间和经验的从业者的技能和欺诈的体验”当谈到遇到这样的情况会在做什么,大多数HR表示,“我们将拒绝工作应用求职者“。一位资深人力资源总监告诉记者,建议大学的真诚表达毕业生求职,欺诈很难骗过他们这些人多看了两眼,却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即使暂时停止成功,该公司被发现后,很可能会全部工作的积累才失去它。

“简历写作策略”成为校园里的一个热门话题

人力资源求职者的第一印象的负责人从提交自己的简历。如何写简历,进入就业市场的资深学生每门必修课,学生过去的工作成就简历模板和攻略,校园将成为基本的人人网和BBS上的热帖。在写简历生动,绚丽而不是夸夸其谈,胡编乱造 - 每个人都知道的道理,不能坚持是另一回事。

“为了尽快储备人才,去年我们把总经理助理职位直接面向本科生开放。”在长沙高新区的一家软件企业任人力资源主管的饶波告诉记者,他们本来在湖南一家985高校招到了一名男生,各方面都非常合适,当时心里非常高兴,“后来在背景调查时发现,他在一家协会的获奖和任职经历全部是造假的,他仅是一个爱好者而已。”饶波表示,其实这些经历有否并不跟他的能力和专业相关,“这个孩子的锦上添花之举在我们看来就是弄虚作假,会怀疑诚信人品有问题。”饶波介绍说,他们是软件企业,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更不敢把这么重要的职位交给他了。

长沙一家英语培训连锁店的人力资源主管陈璐(音译)对记者表示,尽管急需人才,但任何故意伪造简历的求职者不仅仅是性格问题,这表明,人才问题更大,“因为对自己能力不自信的人会考虑在简历上化妆,”他说。 如果一份简历被发现有欺诈行为,“零容忍”是不可能的。

过于修饰将变成造假

51工作对HR做了一项调查:“你能给应聘者的简历多少水?”HR说,要看水分在哪里,有的夸大了,有的扭曲了,对于教育、工作经历等最基本的情况,肯定是真的,但对于夸大的能力,简历中的描述很难做到100%准确,这可以区别对待。

在任何情况下,简历掺假和适当的修改或本质的区别,五矿二十三冶助理人力资源部部长程军红说,公司将继续掺假和适当的修改被发现,“背景调查求职者,如果没有记忆模糊,但很明显的欺诈行为,我们不会考虑。“

随着公司变得更加“警惕” ,在简历上使用欺骗手段的风险增加。 通过严格的笔试和面试来选拔人才,简历再写好,如果不通过考试,那是徒劳的。 一旦出卖了自己,那个求职者失去的不仅仅是一个工作机会,还有生活的可信度。 履历水涉及到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毕业生个人对社会问题的态度。 虚假简历无疑违反了诚信原则,事情暴露了,只能被用人单位抛弃和拒绝,对自己的职业发展不利。

假简历的后果很苦,最好不要尝试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陈述。”知识,技能,学历等考核合格的信息失实,属于以欺骗手段影响用人单位就业决定的求职者,构成无效劳动合同..一经查实,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但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这些档案信息,如有虚假,不直接影响用人单位就业决策..一些单位可能会关注员工的家庭地址,并通过居住在遥远的地方来预测他们的工作稳定性。但家的远近对稳定性的影响无法量化,也会受到交通等其他因素的干扰,显然这不会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决定性因素,仅供参考使用..同样,如果婚姻状况和生育状况都是假的,那么如果员工将来真的想请晚婚假,单位可以以员工已经结婚为由拒绝给予晚婚假..因员工入职时已向公司申报结婚身份,不是第一次再次结婚,不能再享受晚婚假..

对于求职者来说,简历欺诈就像一颗定时炸弹,越是成功的工作场所,一旦引爆,成本就会越大。

《孕期员工学历造假,被解雇算不算违法?》由职场百态编辑撰写而成,内容素材主要来源于网络,希望在您职场百态过程中能帮到您!我们把大量的“员工职业规划”内容汇集于专题再现给您,希望您喜欢!